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历史罕见的黑周一走势,而且让熔断机制完成了有效测试,一天时间就经历了两档熔断,从而提前结束了交易,但市场惨不忍睹,有1400家股票跌停,市值损失4万亿元.
面对市场暴跌,市场一片哗然,纷纷指责证监会没有对18号文进行有效的延伸,让市场担忧心态加剧,今天证监会紧急澄清,虽然大股东股份的流通市值不小,但并不是都有现实减持需求。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有效缓解了对市场的压力,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完善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建立减持预披露制度,并在一定时间内对减持股份的比例进行限制,引导其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减持,既可实现应对股市异常波动临时性措施的有序退出,又可防止大股东集中减持对市场造成冲击。这个规定将于近日公布。
笔者认为证监会做出澄清是对的,不失为一种亡羊补牢的措施,但代价是付出了4万亿元市值损失,是不是有点太大,而市场对大股东减持担忧并非昨日开始,上一个礼拜就开始在市场酝酿和发酵,许多专业人士纷纷建言献策,希望证监会能够考虑市场实际承受力,进一步出台规范措施,防止产业资本大规模减持伤害市场,伤害投资者,但证监会一直没有任何动作,终于酿成了惨祸。
从证监会表态看,证监会依然没有认识到减持对市场冲击的危害性和巨大性,有点避重就轻的感觉,确实产业资本减持主要走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通道,但是通过上述方式转让的股份,依然会由接盘者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而且有的时候第一天大宗交易接盘,第二天就在二级市场进行抛售套利,因此最后买单者依然是二级市场,依然是二级市场投资者,只不过是换一种形式换一个通道而已。最多也就是转一个弯而已,但目的地都是一个样二级市场,没有任何区别。
而且这种方式现在借着市值管理名义,行的是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勾当,对市场伤害一点不比直接在二级市场减持弱许多。 就大股东等产业资本减持对市场影响而言,抽离市场资金是一方面,对投资者信心打击是另一方面,毕竟投资者面对最多的公告之一就是铺天盖地的减持公告,两者集中发力才会让投资者担忧市场受到巨大冲击,纷纷抛售持股。当然市场暴跌不一定全部是产业资本减持问题,还有其他问题,但不可否认产业资本减持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将严重损害市场公信力,将严重危及市场健康运行。
从本轮暴跌看,证监会政策制定缺乏前瞻性,从18号文出台背景看,政策制定缺乏严谨性和逻辑性,随意性很大,因此笔者建议证监会要系统听取市场意见,专门出台一部针对产业资本减持的法规,系统的解决产业资本减持问题,从减持比例,减持方式,减持公告,违规减持处罚,不能减持的特殊规定等。
如何处理产业资本原始股问题,笔者认为首先产业资本通过自己控股地位,从资本市场获得了巨大资金支配权,因此减持原则一定要秉承投资者先行获利为原则,也就是说产业资本减持不能够导致股价出现明显下挫,这也是市场人士崇奉的美国股市减持原则。美国法律规定,减持一方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其中中心思想就是产业资本减持不能够导致股价明显下跌,而我国规定相对较为宽松,仅仅是针对减持5%以上股份,现有的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则,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其持股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二是交易所要求大股东减持预披露,深交所要求如果大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交所交易系统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交所减持可能达到或超过5%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披露。这一规定等于减持5%以下股份无需公告。
因此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减持不管减持多少股份,都要上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方可减持,对于减持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需要报证监会核准方可减持,证监会核准的目的是减持资金用途和减持的必要性。不可能得到天量减持以后就移民国外。披露内容要包含减持股份比例/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段等内容。
其次中国股市减持一大特点就是配偶子女等误操作不断,实际上直系亲属与本人操作很难难说得清楚是不是得到本人授意,因此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时候,可以一律规定直系亲属就是本人一致行动人,不能够以亲属不懂法误操作作为违规行为的托辞。
三是 同时美国法律规定是遵循慢走原则,也就是说减持比例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而我国减持比例可以高达持股的25%,美国规定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股市换手率相当的低,一般是年换手率在100%左右,折算成三个月的换手率也就是2%,也就是三个月最高减持比例是同类已发行股份的2%。基于我国换手率较高,市场资金面比较紧张,笔者不认为具有太多参考意义,倾向于使用减持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经发行股份的1%,美国是以三个月其期限,笔者认为中国应该以年度为期现,以一家总股本1亿股首发3000万股公司为例,年度减持总比例不能超过30万股。
为什么那么说,因为中国股市定位于支持实体经济,资本市场是一个让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主业的地方,而不是时时刻刻想着套现的地方,而且中国股市有一个极其严重的IPO堰塞湖,中国经济转型创新太需要资本市场提供巨大支持,宝贵资金更应该首先满足IPO需要,而不是满足减持套现需要。
四是 针对违规减持处罚,《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条之规定,处以:“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瑕疵,一个是证监会自由裁量权太大,另一个是不是专门针对违规减持导致处罚依据不准确,因此笔者建议针对违规减持一律处以等值罚款,并勒令回购违规减持部分,如果产生收益,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而产生亏损有减持人自行承担。
为了规避产业资本减持寻找几个马甲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的违规问题,应该规定受让人是一致行动人,这些股票作为一个整体“集合”,未来要在市场减持,这个“集合”同样要遵循每个年度至多减持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等规定。
五是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不良行为众多,常常扮演损害市场损害投资者的角色,因此应该进一步规定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在三年内一律不能减持股份,至于通过造假手段骗取上市资格的解禁期一律延长5年。出现违规减持一律处以同等罚款并把减持所得收归上市公司。
针对市场影响巨大的产业资本减持行为,仅仅依靠打补丁的方式缝缝补补根本无济于事,关键是制定一个系统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让减持 行为得到全面规范,让减持行为在制度框架下运行。但核心思想应该是投资者先行获利为原则和崇奉慢走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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