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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推行熔断机制是轻率的实验 应该吸取教训

加入日期:2016-1-10 10:23:26

  如果我们目前对经济形势的发展还需要有一种危机感,那么,对于熔断机制的应急选择,就无论如何也不能没有更为审慎而稳妥的决策和责任机制。否则,是对国家对人民的犯罪。

  熔断机制在创造了震惊世界的记录后终于暂停。这件事本身就说明了这首先是一个有失轻率的实验。然而,更为让人遗憾的是,证监会在作出暂停的表态时却依然还在文过饰非,这种显然同样不利于很好地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的轻率,令人不能不对日后熔断机制的重新出台再次捏着一把汗。

  在证监会叫停之前,笔者就很想把拟写中的这篇文章定名为“熔断机制请立即缓行”。因为,当时看到外电一则报道称,在熔断机制四日内隔天四停且一次比一次停得快的情况下,证监会当天的应急会议居然没有作出任何反应。老实说,笔者当时的心情和大多数股民一样,不仅大失所望,而且简直有点出离愤怒。熔断机制的轻率究竟是如何令急需尽快恢复修复证券市场功能的整体经济雪上加霜的姑且按下不表,即以全国股民人均10万元的亏损来说,难道也可以如此视若无闻,不置一词的吗?幸亏后来事态的发展证明证监会并没有无动于衷,否则,如按当初的情景,真的连骂娘的心都有。

  熔断机制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要害并不在于两次熔断的阈值设置及其无法不相关的磁吸效应问题,而是危机管理所不可或缺的应急决策和责任机制问题。其实,深交所研究所早在去年呈送证监会的报告中就已明确提出:7%熔断离5%太近,容易引发磁吸效应;同时,7%档熔断时间太长,会影响市场连续性和流动性。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证监会当时为什么对这种善意而客观的提示不仅没有听进去,而且,也许根本就没有采纳之意?这里所跃然纸上的轻率,岂是任何一种欲盖弥彰的表白所能掩盖得了的!

  现在来讨论究竟是熔断机制还是别的什么导致了股指的暴跌,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不免有文过饰非之嫌。无可否认,在经济增长遭遇前所未有的重大困难的情况下,无论是人民币的快速贬值,还是大小非减持的兵临城下,都有可能给股市带来极大的下行压力。也正因为如此,对于熔断机制的推出,才需要格外审慎。一方面,正因为股指随时都有面临暴跌的危险,才不能没有熔断机制来及时而恰当地熔断风险;另一方面,熔断机制本身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唯一救急良药。现在看来,它对于股指的暴跌不仅具有磁吸效应,而且也不无某种心理暗示的作用。在处置不当的情况下,这两种效应互相催化,不免产生令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的效果。这一次的四日四停,而且一次比一次来得急来得快,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外界的评论尤其是事后的评论,理应对这次股指的暴跌以及熔断机制的利弊作出尽可能客观而实事求是的分析,但从证监会本身来说,更需要的不是推卸自己的责任,而是反思。尤其需要反思的不是别的,是对于危机关头的应急需求究竟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决策机制和处置方式。值得借鉴的是,首先发明熔断机制的美国,尽管早在1988年就出台了相关的法案,却在1997年才首次触发熔断机制。而且,迄今为止,美国股市的熔断纪录也就仅此而已。

  我们并不一般地反对熔断机制,但是,对于熔断机制的设置和应用,则无论如何应该更多的倾向于审慎和稳妥。中国股市对一般股票和ST股票分别实行10%和5%的跌停板制度,实际上已是一种常规性的熔断机制。在一般情况下,再叠加增添5%和7%的熔断阈值设置,不免画蛇添足,反而有可能不恰当加剧某种事先所难以意料其发展方向的心理暗示或磁吸效应。这不妨说也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常识。因此,目前不仅需要研究对现有的熔断机制如何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改,包括一次熔断还是二次熔断,“熔而断”还是“熔而不断”,更需要考虑的是,在股指随时有可能触发熔断阈值临界点的时候,是否更有必要增设一个核按钮一样的危机应对设置机制。笔者始终认为,这个应急处置权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像现在这样轻率而不负责任地付诸于所谓常规性的市场自动触发机制,而是应该按照首长负责制的原则,掌握在证监会甚至更高层级的最高决策者手里。当然,决策者如果应对失误,理所应当也应负起相应的责任。

  如果我们目前对经济形势的发展还需要有一种危机感,那么,对于熔断机制的应急选择,就无论如何也不能没有更为审慎而稳妥的决策和责任机制。否则,假如容忍熔断机制在如此不恰当的常规设置下,一再轻而易举地将股市推向危险的深渊,让投资者无法还手而让做空者反而大方其便大逞其奸,那就决不是什么口轻飘飘的轻率和失误的问题了,而是对国家对人民的犯罪,而且是极大的犯罪!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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