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一审裁定顾雏军及格林柯尔起诉海信科龙等八家公司索要巨额赔偿案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佛法宣
顾雏军及格林柯尔起诉海信科龙等八家公司索要489亿元“天价赔偿”的案件获佛山中院立案后,引来了社会关注。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通报称,该院于前日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顾雏军等提出的六项起诉中,包括索赔489亿元的四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另外两项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起诉则会继续审理。
起因:不满分配方案提起诉讼
2008年9月9日,佛山中院立案受理了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龙”)申请执行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冷剂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执行过程中,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科龙”)、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龙”)、深圳市科龙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龙”)、广东海信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信”)等14家债权人申请参与对广东格林柯尔财产分配。
佛山中院于今年5月12日作出(2008)佛中法执字第852-3号执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852-3号分配方案”)。
同月19日,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提出不同意江西科龙、海信科龙、广东科龙、深圳科龙、广东海信参与分配。后佛山中院将此情况告知债权人,并收到上述5家债权人提交的《关于请求驳回顾雏军等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申请》。6月29日,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提交《民事诉状》,起诉广东科龙、海信科龙、江西科龙、广东海信、深圳科龙、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集团”),并注明案由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释疑:为何多次“拒绝立案”?
此前,顾雏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佛山中院在连续五次口头通知拒绝立案后,才最终于7月21日作出《受理通知书》。
对此,佛山中院回应称,今年7月6日,佛山中院书面告知顾雏军等3原告,其“起诉状所列的多个请求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依法不能合并处理”以及“欲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起诉状予以补正”。
后来,顾雏军等3原告向该院提交《关于<民事诉状>不做任何修改的回复声明》,坚持不变更原、被告,不变更诉讼请求。依照法律程序做出了相关的告知后,今年7月21日,佛山中院决定对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的起诉先行立案受理,并送达了受理通知书。
提六请求 求偿489亿
在《民事诉状》中,顾雏军等3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六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
1.驳回海信科龙、江西科龙、广东科龙、深圳科龙、广东海信的所有执行分配请求;
2.判令海信科龙、江西科龙、广东科龙、深圳科龙、广东海信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执行款;
3.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11、12、13、14、93、94、153、154、175、180、181、182、184、185、1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科龙系公司的诉讼请求;
4.解除对原告及所有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5.判令海信科龙、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赔偿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等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为489.61亿元;
6.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件回放
顾雏军是格林柯尔系的创始人,旗下曾控制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
2008年,顾雏军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一审获判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9月6日,顾雏军提前获释出狱。其出狱后多次联系媒体召开发布会,其最近的两次发布会主要针对佛山法院对格林柯尔系财产处置问题。
今年8月17日,顾雏军召开发布会称其起诉海信科龙等八被告索赔489.61亿元的民事诉讼案件被受理。
8月19日,海信科龙通过公告回应,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等滥用诉权,针对与案件完全无关的其他主体,提出了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489亿元的荒唐诉讼。
裁定:
多个请求被驳回
9月6日,佛山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明确注明其提起的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其起诉的多个请求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且经该院释明仍拒绝作任何变更。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对原告的起诉先行立案受理,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原告的第二、三、四、五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此外,法院还指出,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并非该院852-3号分配方案的当事人,也没有对原告针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不应作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被告。佛山中院还表示,余下的第一、六项诉讼请求,将会继续审理。据了解,裁定书已于昨天送达。
昨日,佛山中院向记者详述了驳回的四项起诉的理由。其中第二项起诉,实际上属于执行回转的主张,执行回转须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为前提,但该案现在不具备此前提;第三项起诉,原告实际上是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应当寻求申请再审等救济途径;第四项起诉,实际上是原告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至于请求489亿余元的第五项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把已经生效判决的争议再次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赔偿的前提应是执行依据的16个判决确有错误并被人民法院撤销,但目前该前提条件并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