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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官方调查发现中信证券涉嫌利用救市措施牟利

加入日期:2015-9-23 13:57:49

  不愿具名知情人士称,中国官方的初步调查显示,有证据表明,中信证券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中信证券涉嫌存在利用事先获悉的政府救市措施为自身牟利的行为,还涉嫌引导救市资金为其牟利或者为其输送利益.

  此项调查仍在继续。

  中信证券未具名发言人称未收到关于调查性质的正式通知,中国证监会未立即回复彭博寻求置评的传真。

  截至目前,中信证券已有11人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中信证券最高管理机构的执行委员会中就有4名高管卷入,占中信证券高层人数的一半。近日,标准普尔将中信证券及子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均列入负面观察清单。

  中信证券9月15日公告称,公司总经理程博明、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于新利、信息技术中心汪锦岭等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接受调查。其中,程博明的职务最高,为中信证券的二把手,排位仅次于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

  在外界印象里,在此轮稳定市场的“A股保卫战”中,中信证券一直扮演着救市计划的重要角色。中信证券总部营业部、望京营业部、金融大街营业部、呼家楼营业部等“四大金刚”营业部被视为是国家队“带头大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御用席位”的“救市主力”。因此,中信被查导致坊间纷纷猜测,中信证券的高管们此番出事是否因利用“救市计划”的“内幕”非法牟取了私利。

  所谓内幕交易,就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基于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或者通过职务行为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这其中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只有这样一个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颁布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鲜有成功的案例。”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对中国青年报表示,内幕交易的行为人逃脱了民事制裁,这是中国内幕交易猖獗的原因之一。

  中国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2013年,证监会共集中调查内幕交易案件785件,占期间案件调查总量的52%。2012年、2013年内幕交易立案案件和行政处罚的人数都呈现增长态势。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更为便捷和及时获知上市公司的重要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从近年来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罚情况看,上市公司“董监高”是主要的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在内幕交易案件当中,更不乏证券从业人员身影。去年,在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主办的内幕交易警示教育展中,就公布了多个证券从业人员参与的内幕交易案例。

  2012年,中信证券研究部原总监、电力行业首席分析师杨治山,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被刑事拘留。杨治山2010年5月20日起被聘为漳泽电力独立董事。2011年4月在参与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接触内幕信息,随后借用他人账户买入股票,在知悉证监会开始调查后,杨治山在所购的股票复牌前夜以跌停板价格申报卖出,尽管亏损80多万元,但无论盈亏,都被认定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会加剧信息不对称,让投资者风险变大,会助长股市流言、投机炒作的风气。尽管个别人能在其中收益,但损害整个市场的信心和利益。”付明德对中国青年报表示。


编辑: 来源:华尔街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