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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在2018年前流动性覆盖率应达100%

加入日期:2015-9-22 18: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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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公告称,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的《办法》规定,在废除存贷比以后,银监会加强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根据监管部们的规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在过渡期内,银监会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不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指标,银监会也留了“例外”的口子,即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该监管要求。

  新《办法》显示,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方式为商业银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的比例。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其具有无变现障碍、风险低、易于定价且价值稳定等特征。

  银监会在修订后的办法中还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

  虽然存贷比作为一个监管指标被废止了,但是办法还表示,“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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