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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加入日期:2015-9-16 5:36:09

  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15-035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1号“关于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4年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平顶山金鼎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金鼎煤化)2014年从平煤股份购入生产原料(煤泥水)6882.47万元,燃料煤859.07万元,合计交易额7741.54万元,金鼎煤化属于河南平能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平能创投)的全资子公司,平能创投实质属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各单位职工持股(平煤股份及下属各公司职工持股为45.42%),该股权结构形式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倾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五款,10.2.4条的相关规定,2014年平煤股份与金鼎煤化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并进行披露。

  二、你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票据保证金期末余额8653.77万元,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上述余额全部确认为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报披露表述不准确。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不符。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在2015年9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同时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在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将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河南证监局,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编辑: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