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15-035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1号“关于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4年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平顶山金鼎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金鼎煤化)2014年从平煤股份购入生产原料(煤泥水)6882.47万元,燃料煤859.07万元,合计交易额7741.54万元,金鼎煤化属于河南平能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平能创投)的全资子公司,平能创投实质属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各单位职工持股(平煤股份及下属各公司职工持股为45.42%),该股权结构形式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倾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五款,10.2.4条的相关规定,2014年平煤股份与金鼎煤化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并进行披露。
二、你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票据保证金期末余额8653.77万元,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上述余额全部确认为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年报披露表述不准确。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不符。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在2015年9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同时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在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将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河南证监局,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