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伟)日前,深交所[微博]公告称,对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经查明,珠海中富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 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的下属企业,公司原控股股东ASIA BOTTLES (HK)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将持有的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德。ABHK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2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与第19.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交所重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