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利于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又能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意见》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鼓励相关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在具体材料和技术应用上,建议采用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这将有效带动工业构建、施工设备制造产业发展。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综合管廊将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要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不能弥补成本的,地方财政予以必要补贴。
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
地下管廊建设被放在一个更重要的位置:比如,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比如,《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融资方面,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意见》鼓励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也鼓励银行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意见》称,中央财政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意见》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综合管廊将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依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其中,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意见》提出,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