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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0001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日生效。根据《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8月2 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存续并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到期操作、过渡期及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6日,在此期间本基金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二)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28日,其中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27日仅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暂停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2015年8月28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过渡期依据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设定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将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随后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三)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
二、到期操作的规则
(一)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6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此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在此期间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二)到期操作的形式
本次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作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三)到期操作的费用
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转出费用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四)赎回和转换的处理原则
1、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赎回,优先赎回投资者所持有的距离赎回时点最近的认购、申购份额。
(五)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一)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本次过渡期为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28日。其中,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27日开放申购,在此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在此期间本基金暂停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2015年8月28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的每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50=85,925.42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5,925.42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过渡期申购期间,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合计规模”)的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过渡期内任何一天当日申购截止时间后,如合计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3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若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合计规模未超过30亿元人民币(含3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基金合计规模超过3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将对当日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过渡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低于本基金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上限,则本基金不设立过渡期申购。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本基金将于2015年8月28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为折算日登记在登记机构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元)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一)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二)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六、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为3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下列选择,均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基金份额;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保本金额”)为:
1)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2)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本公告所指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重要提示
(一)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三)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四)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五)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恢复办理上述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2、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申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相关信息。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三)投资人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咨询相关情况。
(四)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7日
关于修改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00016;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日生效。根据《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年8月2 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存续并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根据《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结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并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本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二、释义”中,修改了“担保人”、“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保本赔付差额”、“保本”、“保证”等内容;
2、“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修改了“基金募集金额上限”、“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的内容;
3、“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中相应增加了规模上限的;
4、“七、基金的保本”中,修改了“保本”、“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内容;
5、“八、基金保本的保证”中,修改、更新了“基金保本的保证”、“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保证责任”、“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担保费计算起始日”、“《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内容;
6、“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中,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 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规定,修改了“估值方法”的内容;
7、“二十一、保本周期到期”中,修改了“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以及“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等内容;
8、更新了“附件:《保证合同》”的内容;
9、根据上述修改内容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其他必要调整。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可查阅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年修订)。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等文件,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7日
附件:《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邮编:518026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据此,担保人就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标注,保本周期或当期保本周期即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保本金额”)为:(1)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2)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来源上海证券报)点击进入【股友会】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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