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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可交换私募债发行前要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加入日期:2015-7-24 2:50:52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中国结算日前制定并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可交换私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当与受托管理人签订合同,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为担保财产,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并根据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担保登记。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的,可以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专用证券账户内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范围、权益处理、担保比例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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