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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加入日期:2015-5-9 6:56:28

  经查明,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齐星铁塔”)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6月25日,公司原控股股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 为归还银行贷款短期拆借公司资金800万元,2013年6月27日,齐星集团归还前述资金。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齐星集团为归还银行贷款短期拆借公司资金累计47,080.9万元,截至2014年12月29日,齐星集团已在拆借公司资金后陆续归还前述资金和利息。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直到2014年11月4日、2014年12月9日、2015年2月17日才分别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

  公司原控股股东齐星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赵长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吕清明,时任财务负责人刘丽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刘海燕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原控股股东齐星集团、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赵长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吕清明、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刘海燕、时任财务负责人刘丽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齐星铁塔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8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