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下发公告表示,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借资产证券化打破资金瓶颈
以往因资产证券化发行门槛高、程序复杂,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积极。而自去年银监会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明显提速。正如央行公告中所言,信贷资产证券化施行注册制有助于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
随着资产证券化门槛逐步放低,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借助资产证券化来进行融资。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彭念华认为,与银行系证券公司借资产证券化缓解资本约束问题不同的是,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借助资产证券化主要解决的是融资问题。彭念华表示,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资金限制,这也是租赁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银行系的租赁公司,或者是银监会监管下的租赁公司,由于具有良好的信誉,可以借助信誉向银行获取信用贷款。而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刚刚起步,获得融资比较困难,借助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谈及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认为,租赁公司建立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模式,实际上等于把资本市场上的资金引入融资租赁领域,使得租赁市场和资本市场实现较好的对接,从而改变商业经营模式,从发起持有变为发起分流模式,从企业信用融资转变为企业资产融资。
直面法律与税收挑战
税收与法律问题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被频频提及的两大问题。不可否认的是,融资租赁与证券化相结合带来了不少问题,包括租赁物所有权处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法律层面的问题。
因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性,一些资产并不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直以来,实物资产能否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也是业内讨论的焦点之一。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匡双礼认为其并不适合。他表示,成功案例当中极少以实物资产,即租赁关系当中的实物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租赁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还是以债券和收益权为主,且并不是所有的收益权都能够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那么什么样的资产不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匡双礼认为,一种是政府债务,另外一种是现金流不稳定的资产。“比如矿产资产的开采收益权,由于矿产在地底下,地质条件非常复杂,要想获得一个稳定的矿产资源产出量,将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匡双礼称。
从税收环境来看,目前并没有针对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文件,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合伙人赵彤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分析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条例等基本的法律法规。
“营改增”也是租赁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面临的一大税务难题。尽管当前租赁公司上缴的是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租赁公司仍以营业税资产包来进行资产证券化。针对这一现象,赵彤认为,因为增值税比较复杂,租赁公司要给承租人开专业的发票。“‘营改增’之后的资产假如入池进行证券化,需由出租人开具专业发票,这一点很重要,只有开票才能保证入池产生固定的现金流。”赵彤说,“我们也在协助一些租赁公司与税务局进行探讨,比如说把发起人变成一个租赁资产管理人的角色,代开相关发票。但是目前我们看到的操作还是以营业税资产包为主,因为其更贴近租赁公司现在的信贷资产。”
引入境外资金成新议题
在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少租赁公司也在积极探索将境外低成本资金引入以对接国内产品。彭念华表示:“2013年以来,国内货币市场成本高企,虽然现在有所下降,但很多融资租赁企业还是感到融资贵、融资难。如果境外资金能够‘引进来’,当然非常好。”
尽管如此,引入境外资金也面临着不少障碍,包括政策障碍、渠道障碍等。彭念华认为,从具体的渠道来看,当前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有标准化的渠道,即交易所市场。如果引入境外资金,那么可能需要建立新的市场,例如利用前海广阔的平台和其政策宽广性,打造交易平台与境外市场进行对接。
随着国内航空、船舶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租赁公司的承租人已不再局限于境内,尽管目前承租人在境外的案例并不多,但这已成为了租赁公司一个新的关注点。
承租人在国外,以美元计价,资产证券化操作是否可行?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进行“双锁”,那么现金流是不稳定的,而不稳定的现金流无法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另一方面,承租人所在国的外汇管制也是影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