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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15-026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3名,代表股份42,371,4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计17名,代表股份5,261,8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1名,代表股份5,371,4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勤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何勤董事、汪思洋董事、裴蓉董事、刘浩军董事、张庆生董事、屠鹏飞独立董事、辛金国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姚卫平监事、赵剑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胡振波、总裁徐胜、财务总监贺红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01议案名称: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02议案名称: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03议案名称:201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04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05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06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07议案名称:关于聘用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08议案名称:公司董事长2015年年薪标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09议案名称:公司监事会主席2015年年薪标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公司《第三期(2014-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3.01子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2子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3子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4子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分配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5子议案名称: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规定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6子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方法的确定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7子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8子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09子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0子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1子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2子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13子议案名称:发生重要事项时的特别规定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管理办法(第三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第三期(2014-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为13个子议案进行表决,各子议案同意票均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恺律师,胡宝国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3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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