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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天船舶原董事长等5人遭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

加入日期:2015-4-27 18:19:17

  深交所于周一晚间发布《关于对江苏舜天(行情600287,咨询)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后文简称《公告》)。

  《公告》显示,舜天船舶在与明德重工的合作建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披露公司与明德重工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未及时、准确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项。此外,深交所还认定舜天船舶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存在违规行为。

  深交所表示,对舜天船舶总经理兼董事、时任董事长王军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曹春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对公司副总经理、时任总经理兼董事李玖,副总经理姜志强、翁俊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与明德重工合作建船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自2013年开始,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船务”)作为共同责任方与船东签订销售合同,共同对船东承担建造并交付船舶责任,同时公司与明德重工、润德船务签订内部合作建船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船舶建造资金,明德重工及润德船务负责建造船舶。明德重工持有润德船务49%的股权,公司在与明德重工、润德船务合作过程中,往来款项均支付给明德重工。明德重工及润德船务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建船义务、按期交船是销售合同能否实现的重要条件。经查明,公司与明德重工的合作建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披露公司与明德重工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根据公司刊登的《关于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暨股票、债券复牌的公告》,明德重工2012年末至2014年6月30日,净资产均为负值,且连续亏损。公司自2013年初开始与明德重工合作后,当年即签订34.9亿元的合作建船合同,占公司2013年外购船舶合同总额的90.6%,在明德重工2013年陆续出现延期交船现象后,公司继续在2014年与明德重工签订22.1亿元的合作建船合同,占公司2014年外购船舶合同总额的99%。2014年在明德重工屡次延期交船的情况下,公司仍持续超进度向明德重工支付预付款,截至2014年11月30日,累计支付预付款达28.1亿元,其中超进度支付款项11.9亿元。

  公司未完整披露在与明德重工合作过程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针对明德重工不佳的财务状况,公司不仅持续与其合作,且持续超进度付款。公司《关于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暨股票、债券复牌的公告》称,根据对明德重工启动的破产重整成功与否,与明德重工的合作最大可能给公司造成5.3亿元至29.5亿元的损失,远大于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2亿元。

  (二)未及时、准确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

  按合同约定,明德重工应分别于2013年7月、9月向公司交付两艘木片船,但是实际交付日期分别延至2013年9月、2014年2月,两艘船舶合同总额4.6亿元,占公司2012年外购船舶成本、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8%、17.6%。公司2013年年报中披露与明德重工的重大合同均正常履行,与上述事实不符,公司也未以临时报告对该重大事项的上述进展进行披露。

  按合同约定,明德重工应分别于2014年1月、5月向公司交付两艘木片船,但实际交付日期分别延至2014年9月、2015年1月,两艘船舶合同总额4.4亿元,占公司2013年外购船舶成本、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8%、13.7%。公司2014年半年报中披露与明德重工的重大合同均正常履行,与上述事实不符,公司也未以临时报告对该重大事项的上述进展进行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项

  2014年10月12日,公司与明德重工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商定,截至2014年9月30日,基于船舶建造业务,明德重工及相关方欠公司25.54亿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4.2%、119.4%。由于明德重工发生财务异常,公司预付款项面临重大风险,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出现巨额亏损。对于上述重大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4年10月21日开市起股票停牌、12月30日才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存在的违规行为

  2012年9月,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总计支付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福爵”)、江苏瑞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东建设”) 1.13亿元借款,瑞东建设和全椒福爵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9月18日向公司归还了上述借款。

  2013年7月5日、7月16日、8月28日,公司委托公司职员张立新作为名义上的出借人,分别与昌旭初、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首创”)、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科技”)签订了总计1.22亿元借款合同,并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间对外支付了上述借款。由于上述借款系基于公司委托代理形成,因此实际债权人为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每月2%的利率按季支付利息,借款期限6-12个月不等。截至2014年10月,上述对外借款全部到期,借款人均未按期归还。

  公司的上述借款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达2.35亿元,超过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对于此重大事项,公司既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也未针对通过张立新向昌旭初、芜湖首创、丰安科技的借款事宜以及借款逾期未归还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总经理兼董事、时任董事长王军民,副总经理、时任总经理兼董事李玖,副总经理姜志强、翁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曹春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总经理兼董事、时任董事长王军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曹春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公司副总经理、时任总经理兼董事李玖,副总经理姜志强、翁俊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舜天船舶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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