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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须建跨区域保障机制

加入日期:2015-4-15 9:45:46

  随着顶层设计方案正式出炉,“一带一路”由战略构想阶段开始步入全面务实的发展新阶段。当前,构建跨区域乃至全球层面的协调保障机制迫在眉睫。

  “一带一路”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战略创新,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加强“一带一路”区域贸易投资合作还须克服诸多难题。高水平经济一体化建设明显滞后,缺乏以本地区成员为主、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多边自贸安排和有效合作机制,制约了区域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因此,“一带一路”战略要真正落地,必须立足于创新理念和创新规则,构建跨区域协调机制,做实做细政府间合作,制定研究双边或多边可接纳、互动互补、操作性强的“一带一路”方案,加快完善“一带一路”的制度保障。

  首先,构建双边为主、多边为辅的政府间交流机制,注重充分发挥现有的联委会、混委会、协委会、指导委员会等双边机制作用,应有组织地与沿线国家相关部门对接,协调推动合作项目实施,建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治理新机制。

  其次,与本国国家发展战略有效对接。例如哈萨克斯坦曾提出“哈萨克斯坦-新丝绸之路”倡议,初衷是想把本国建成欧亚大陆的交通枢纽和经济中心,并推动“2050战略”的实施。土耳其也提出“2023高铁战略”,主要核心是以安卡拉为中心联系14个省的高铁网络,形成贯通东西的交通走廊,并形成包括远东、中亚、东南亚、中东、北非五条战略走向的国际铁路走廊建设,中国应与这些国家建立项目合作和战略对接。

  第三,对合作意愿较强的国家,可共同成立“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规划编制小组,签署双边合作备忘录或协议,确定双方合作的领域、项目、投资主体等内容,尽早建设一批取得积极成效的合作典型项目,并对其他沿线国家产生示范效应。

  最后,注重老机制与新机制协调问题。充分协调并整合现有上合组织、金砖国家机制、APEC、亚信、中国与东盟“10+1”、RCEP、欧亚联盟,以及正在积极推进的亚太自贸区(FTAAP)等区域组织和机制。支持和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互开放,构建双边为主、多边为辅的政府间交流机制,推动“一带一路”与其他多边组织、重要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继续就亚欧互联互通加强合作,同时加快规则的制定和对接,并尽早参与到未来国际经贸投资新规则的制定之中,构筑面向亚欧乃至全球的开放型经贸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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