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经营绷紧业内神经
⊙记者 裴文斐 ○编辑 于勇
4月10日,银监会陆续向各家信托公司下发了《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将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门槛由此前的3亿元提升至10亿元;要求分类经营对应不同业务范围,成长类信托不能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创新类信托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和次级债;明确了信托公司再融资条件,打破IPO、借壳上市限制,监管指标;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指标,包括杠杆率指标、集中度指标等。
有信托人士表示,监管层分类经营鼓励信托公司阶梯发展、错位竞争,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只要分类经营具体指标落地,信托公司将会在财务上、业务划分上想尽一切办法迎合指标,争取更多的业务资格。
业内静待分类经营指标
记者获得的《条例》全文显示,根据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等标准,信托公司将分为成长类、发展类、创新类三类,按分类经营原则开展业务,其中,成长类公司开展的业务范畴有受托办理单一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将不在此列。
发展类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则包括集合信托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担保业务,从事同业拆入,担任公益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等。此外,发展类信托公司还可以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业务,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作为创新类信托公司,除了发展类信托公司的业务可以发展,还能够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另外,创新类公司还可以申请发行金融债和次级债,这将打破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传统监管要求。
“这条是分类经营的升级延续,看似严苛,实际鼓励行业公司阶梯发展。”爱建财富相关人士表示,“成长公司,即中小信托不能发行集合计划,但可以走单一计划壮大规模的老路;创新公司可负债经营,目前在行业创新公司一般实力较强,适合发展创新业务,提供行业范本。”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分类监管分类经营将进一步加速行业优胜劣汰,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
“等分类指标明确后,信托公司定会想尽办法去迎合指标,毕竟谁都不愿意被划分为成长类公司失去集合信托业务资格。”一信托公司业务经理告诉记者,“相比单一信托,集合信托比较热销,期限短预期收益率较高,涉及领域(地产、基建、证券等)也更丰富。”
3年连续盈利可上市
除了允许创新类信托公司负债经营,监管层对信托公司上市也作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提出,信托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分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借壳上市和新三板上市。申请公开发行股份应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同时抄报银监会。
对于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信托公司,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最近1个会计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有较为清晰的盈利模式和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有明确的市场定位,且在主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最近3年在行业内排名前15名;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发展类以上;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资信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对于拟申请借壳上市和新三板上市的信托公司,与IPO相比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至少两年盈利,且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在主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最近3年期间有两年在行业内排名前30名。
分析人士指出,大部分信托公司经过数年发展,融资需求巨大,之前已经有信托公司尝试登陆新三板,监管层《实施办法》发布的非常及时,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再融资。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