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5月1日正式实施 影响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存款保险制度5月1日正式实施 影响

加入日期:2015-3-31 17:49:20

此信息共有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导读:
  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 保费每半年交一次
  存款保险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最高偿付额为50万元
  存款保险基金运用遵循三原则 可投资政府债券等
  存款保险公布 出险后需7个工作日内赔付存款人
  国务院: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出台 5月1日起施行(全文)
  一张图秒懂存款保险制度
  跟每个人都有关系的存款保险制度,你需要知道这7件事
  存款保险制度4问:限额偿付50万意味着啥
  屈宏斌:存款保险制度允许银行倒闭破产 化解系统性风险
  许一力:存款保险是中国金融体系的真正革命
  存款保险条例出台 分析称开启银行竞争新时代

  存款保险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最高偿付额为50万元
  记者最新获悉,《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中.国.证.券.网 .赵.艳.云)

 

  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 保费每半年交一次
  国务院今天(3月31日)下午五点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央广网 刘楠)

 

  存款保险基金运用遵循三原则 可投资政府债券等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存款保险条例》已于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将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存款保险费率将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存款保险制度,即为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条例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
  按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是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是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是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将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并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或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条例还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证.券.时.报.网)

 

  存款保险公布 出险后需7个工作日内赔付存款人
  存款保险条例今日正式公布,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去年11月30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公布的正式条例变化不大,仅第十九条细化了存款保险机构偿付存款人的时间。在出现存款保险出险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而此前的征意稿称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此外,正式条例第二十条措辞与此前相比略微变化,但区别不大。
  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正式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条例正式稿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保险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网.易.财.经)

此信息共有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