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周报记者 盛潇岚 发自上海
2月27日晚间, 证监会正式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3月29日起施行。
证监会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
行政和解是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制度的重大创新,相关制度规则需要经过实践不断予以完善。《实施办法》规定,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符合下文所述全部条件的,才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行政和解程序分为申请和受理、和解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的执行等几个环节。
具体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HN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