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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应“一案双查”

加入日期:2015-3-23 8:22:44

  凡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都应当坚持“一案双查”,既查违法企业,又要调查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从违法的时间来看,荣华工贸有限公司可谓是在新环保法的“钢牙利齿”下顶风作案,这说明,虽然新环保法有“史上最严”的“美誉”,但其能否从根本上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还面临着诸多的考验。这其中,执法者的执法能否“给力”,将成为关键因素之一。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实践证明,没有严格执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再好的制度也只能在墙上。前些年的实践表明,“沙漠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顶风作案,“执法不严”至少是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要想终结“沙漠排污”,真正贯彻实施好环保法,首先必须要求环保执法部门能够切实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仅在审批环节要把好关口,让环保不过关企业无法生产,更要在监管环节加大力度,通过各种措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真正能够使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查处,避免长期违法却无人问津现象出现。对于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则要依法严惩,使违法者付出“血的代价”,即使不能做到“一次违法,今后就再无机会违法”(终生禁止从事可能有违环境违法的行业),也要做到今后不敢再次违法。形成足够的震慑效应,让企图违法者放弃幻想。

  荣华公司违法排污事件还暴露出了一个问题,即地方环保执法部门失职渎职。正是由于当地环保部门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才导致企业能够长期违法排污。因而,在贯彻实施新的环保法时,当务之急的是要管好执法者,让执法者的执法能够“给力”。今后,凡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都应当坚持“一案双查”,既查违法企业,又要调查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要想让执法者“给力”,需要环保部门对其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让执法人员能够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更需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使执法者不敢懈怠,更不敢枉法。

  这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要严格落实刑法的规定,对环保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要加强问责机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和新的环保法要求,加强对环保执法的监督,对于执法不力甚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启动质询、撤职等监督手段,追究环保部门甚至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三是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使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受到公众谴责,也使有关单位和领导不敢再庇护环境违法行为。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作者:人大工作者

编辑: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