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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新股发行料变奏 推动注册制改革 定位

加入日期:2015-3-2 8: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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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过渡期新股发行料变奏
  上交所将推动股票注册制改革
  注册制改革不必被动等待修法
  盐津铺子IPO 营收及净利增长下滑时扩产能
  两只新股今日上市定位分析
 
  “过渡期”新股发行料变奏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认为,注册制改革一直在推进,并不是只有等方案出台后才开始实施改革。在注册制改革方案正式实施之前的“过渡期”,可以期待的改革举措包括新股发行的进一步市场化。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则建议,改革先行、修法跟进,这叫交叉推进、两不耽误。2015年注册制改革,可拆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全面恢复2009年IPO市场化改革做法;第二步,证券法修订按部就班,证监会与证交所分工依法而定。
  董登新还表示,中国推行注册制不能机械模仿、照搬照抄,我们需要的是合乎国情的中国版注册制,其实质可概括为“市场决定”、“依法治市”。具体地讲,中国版注册制就是要针对现行核准制的主要缺陷对症下药,进行重大改革。一是政府对新股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的“背书”,降低了市场主体风险判断与选择,弱化了发行人、保荐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责任。二是证监会对新股发行“管价格、调节奏、控规模”,不利于市场自我约束机制的培育和形成,甚至造成市场供求扭曲。三是行政干预过多且主观色彩浓,市场主体难以做出稳定、明确的预期,市场主体与监管机构的博弈代替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不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稳定运行。
  专家指出,注册制改革要既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稳步推进,妥善处理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因而,新股发行节奏并不会全面放开,但节奏的加快可能性很大。此外,新股发行审核方面,本届发审委很可能是最后一届,期满之后的新股发行审核工作预计会交给证券交易所。
  此前,上交所在其官方网站挂出招聘信息,拟招聘与审核企业上市材料、制定和解释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等相关的岗位人员,如法律审核、会计审核、行业审核、信息披露会计监管、信息披露行业监管等。此举则被解读为交易所正在准备迎接IPO发审权下放。对于今年6月份起IPO审核下放到交易所的市场传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证监会正在认真研究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但并无在4月份暂停受理新的IPO和再融资申报材料的计划。 (中国证券报)

 

  上交所将推动股票注册制改革
  原标题:上交所将推动股票注册制改革
  昨天,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自律监管工作报告》。报告从提高监管透明度、优化信息披露手段、强化市场异动监管等七大方面,对上交所2014年的自律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
  报告显示,上交所自律监管工作呈现“法制型”、“阳光型”、“主动型”、“科技型”、“均衡型”、“协作型”和“服务型”七大特点,市场自律监管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数据显示,2014年累计调查处理异常交易271起,上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各类案件线索100余起;对17家公司和48名个人予以公开谴责;对11家公司和140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5名个人公开认定一段时间内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此外,报告还对2015年上交所的自律监管工作进行了展望。下一步上交所将以监管转型为动力,建设责任型交易所。一是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继续推进自律监管工作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型。二是完善监管自律规则体系,推动股票注册制改革工作。三是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大投资者保护服务工作。四是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全面配合委托执法工作。综合运用大数据监管、舆情监管等新型科技监管手段,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跨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做好委托执法相关沟通、衔接与协作工作。(京华时报敖晓波)

 

  注册制改革不必被动等待修法
  《证券法》关于注册制的修订,据传仍存在一些争议。事实上,中国经济改革向来都是实践驱动、政府主导、立法跟进。IPO注册制改革也应如此。
  目前市场上有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他们认为,只有等待证券法修订通过后,才能开始推进注册制改革。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其实质是一种理想主义的不作为。他们之所以主张必须等待先修法、后改革,据称其主要依据来自现行《证券法》第22条和第23条。
  实际上,第22条是法律授权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第23条则是法律授权证监会对股票发行进行最终核准。这两条并没有出现“实质性审核”的字样,也没有打下“核准制”的任何烙印。即便按照注册制的设计要求,在IPO审核环节,证监会将负责“注册审核”,其实质仍是发行审核,不过,它只是“形式上”的审核。因此,这两个条款对注册制改革并不存在直接阻碍或约束。
  更何况,现行《证券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这表明上交所原本就应该履行“上市审核”的法律职责,只是在现行核准制下被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取代了,因为第103条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就是说,证监会是证交所的行政领导者和业务监管者,它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方式,赋予或剥夺证交所的某些权力。
  因此,不必等待《证券法》的修订,证监会有权对IPO审核权进行重新分解,在不改变证监会现行法定“核准”地位的前提下,证监会可以采用行政授权方式,授权证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负责对IPO申报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将证交所的“上市审核”环节前置于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之前,证监会发审委将以此为依据,进行最终的“形式审核”,并由证监会签发是否核准IPO的文件。
  由此可见,在现行《证券法》尚未修订前,采用这种过渡性办法及措施安排,可以让注册制改革的大部分工作变通先行,而不需要坐等《证券法》的漫长修订,这样就可以规避并调和《证券法》修订前某些条款与现实改革的所谓“冲突”。
  除了证监会与证交所的职责分工可以先行之外,注册制改革的另一个重大内容也可以先行安排,这就是先行恢复2009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IPO市场化改革的全部做法,包括(1)废除证监会“暂停IPO”或“重启IPO”的特权,实行IPO节奏市场化;(2)废除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窗口指导”,实行IPO定价的市场化;(3)废除“市值配售”的打新规定,赋予全体投资者平等的打新权;(4)废除与IPO同步的“存量发行”;(5)废除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6)废除对IPO超募的行政干预或管制。
  事实上,证监会正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尤其是对证券中介及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越来越严格而且常态化,不再是运动式突击检查;同时,证监会也加大了对证券犯罪行为的查处及打击力度。传闻在今年6月,证监会计划将IPO审核权正式下放给证交所,这也绝不是空穴来风,因为证交所正在紧急招募会计、律师、行业专家等方面的专业人士。这些都应该属于注册制改革先行、证券法修订跟进的例证。
  由此可见,IPO注册制改革在2015年推行,并不需要明确的时间节点,甚至根本就不存在从哪一天开始实施注册制的概念,因为注册制改革已经悄然前行,在人们不经意的“改革细节”中,计划已然付诸实际,变成了真真切切的行动。这样的改革手法,更有利于制度变革的过渡与平稳对接。
  董登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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