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将修订 具体包括四方面 _热点关注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 >> 文章正文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将修订 具体包括四方面

加入日期:2015-3-17 18:06:10

  令证券从业人员胆颤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有望迎来升级版。

  近日,证监会就修改2006年颁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数据显示,自2006年至2014年,证监会共对50余名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涵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等主要违法案件种类。

  特别是最近两年来,证监会会进一步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欺诈发行等违法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任人员坚决采取终身禁入措施,将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人员清除出场。

  比如光大“乌龙指”事件中的杨剑波等4人、新大地造假案中的两名保代及会计师、绿大地造假案中的两名保代或会计师、律师、万福生科(300268,股吧)造假案中的保代、会计师、律师等都被市场禁入。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二)项规定,明确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适用情形;明确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情形;明确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适用情形,并兼顾了对跨市场违法行为的适用。

  二是针对我会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为维护监管执法的严肃性,保护监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严重故意不配合执法的适用情形规定。

  三是针对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问题,增加“累犯”的适用情形规定。

  四是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

(责任编辑:HN055)

编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