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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加入日期:2015-3-13 11:47:3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

  国务院

  201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4项)

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电子〔2013〕487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7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证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8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9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30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1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2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保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34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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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