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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炒短线频频违规律师建议增加买卖透明度

加入日期:2015-2-6 10:29:32

  在市场上买卖股票是件寻常事,但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而言,买卖股票应当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得从事短线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违规短线操作时有发生。对于这种短线交易行为,律师认为应当增加买卖股票的透明度、对买卖过程进行跟踪监管。

  7家公司涉及短线交易

  大恒科技(行情,问诊)昨日就发布公告称,公司副总裁何建国于2015年1月28日-2月3日期间发生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目前其已上缴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收益744元。

  根据Wind统计,今年以来已有欧浦钢网(行情,问诊)、红宇新材(行情,问诊)、荃银高科(行情,问诊)、晨光生物(行情,问诊)和大恒科技5家上市公司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并未公布关于短线交易的公告,今年依旧有2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实施了短线交易。

  这其中,根据海润光伏(行情,问诊)1月30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其股东九润管业当天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和二级市场两种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份276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75%,同时九润管业当天因误操作 (将 “卖出”操作成“买入”)买入海润光伏股票20万股。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法规,九润管业该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

  除了海润光伏长园集团(行情,问诊)则在其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情况的公告中表示,复星集团在2014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间,累计买入本公司股份300万股,均价12.80元/股;2015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份189.68万股,均价12.05元/股。经与复星集团沟通,上述减持行为是由于内部误操作所致。

  由于此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买入均价为12.80元/股,卖出均价为12.05元/股),因此不存在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尽管对于短线交易行为的产生,不少公司均以“误操作”予以解释,但从实例来看,短线交易的影响不容忽视。

  比如,湖北证监局今年1月27日披露,新华都(行情,问诊)2013年5月底拟以6.38亿元购买新华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中泛置业、武夷置业各19.5%的股权前后,公司前董事袁振林触犯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两条红线。

  据查,袁振林作为时任公司董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3年5月22日通过邮件获知将在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内幕信息事宜,2013年5月28日,袁振林利用内幕信息控制“江剑锋”账户共计买入“新华都”股票5800股,实际亏损1587元。

  亟待监管加强

  上市公司董监高和股东经常接触证券市场,又对自己公司的情况了如指掌,短线交易会否涉嫌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属于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是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交易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如果有该行为,就构成内幕交易。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属于证券交易的内幕人,这些人员也受到股票交易的禁止性限制,否则同样构成内幕交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昨日在接受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道。

  她进一步告诉记者,证监会这样规定,实际上是对《证券法》作出了扩大化解释,有利于加强监管,尽可能减少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现象发生。至于是否立案调查,也要看证监会对违规交易的行为证据掌握情况。

  “总体来看,内幕交易有一定的隐蔽性,获得收益比较容易。虽然证监会向来将内幕交易作为查处的重点,但仍然不断有人愿意冒险。客观的原因是收益高,而被发现或者查处的可能并非是百分之百,而且即便被发现,往往是证监会一张行政处罚罚单就算了,违法成本偏低,违规成本和违规后果不成比例。因此,单单靠证监会行政处罚难以遏制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臧小丽进一步指出。

  此外,她表示,法律上来说,发生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比如证监会处罚,还包括刑事责任,以及向其他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后两种基本没有追究,或者法律缺失,所以光靠处罚就力度不足。建议以后加大内幕交易的刑事移送力度,为投资者就内幕交易索赔提供便利。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李淑君主任则对记者表示,如果高管的短线交易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符合相应的法律情形的,相关人员还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

  “要想避免上市公司内幕交易,从上市公司内部来说,可以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账户申报制度及监管制度;从外部来看,一方面需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加大有关公司高管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如要对高管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增加高管买卖股票的透明度、对高管炒股的买卖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另一方面则要加大有关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如禁止在上市公司任职。”李淑君最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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