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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加入日期:2015-2-14 4:47:01

  经查明,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英马”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4月18日,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通过向滕站、杨利、侯丽娟等23名金英马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金英马72.38%的股权,滕站、杨利、侯丽娟承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但在2013年9月和11月,滕站向天策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累计借款10,802万元,金英马、杨利、侯丽娟以其全部财产提供“不可撤销地无限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金英马、滕站、杨利、侯丽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当事人,有义务及时、完整地提供和披露相关信息。而在禾盛新材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时,金英马、滕站、杨利、侯丽娟未及时向禾盛新材提供上述借款和担保的信息。直至2014年6月16日,滕站将相关借款和担保事项告知禾盛新材禾盛新材才于2014年6月17日对外披露。2014年10月10日,因滕站解除上述担保事项需要对金英马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导致禾盛新材终止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所认为,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滕站、杨利、侯丽娟作为禾盛新材重大资产重组当事人,未能及时、完整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英马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滕站,股东、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杨利,股东、财务总监侯丽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2月14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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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