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伟)2月11日,深交所公告称,因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对三木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公开谴责处分。
经查明,三木集团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等行为。2012年、2013年,公司与福州开发区华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贸易”)分
别发生关联交易4.39亿元、9.32亿元,与福建华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永科技”)发生关联交易105.38万元、140.45万元,与福州三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1427.77万元、2803.46万元。就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存在关联资金往来未履行披露义务。2012年、2013年,公司与华永贸易关联资金往来分别为4.70亿元和12.39亿元;2012年公司与华永科技关联资金往来达到8605.73万元;2012年公司与福州开发区联得益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资金往来达到1.84亿元,但公司未就上述关联资金往来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深交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兰隽、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维辉、时任监事柯真明、财务总监谢明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东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17.2.3条、17.2.4条,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任董事长兰隽、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维辉、时任监事柯真明、财务总监谢明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彭东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