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又有新思路。近期有媒体报道,房地产税将由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税收收入将划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
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讨论已经持续多年,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最初的设想是开征一个新税种“物业税”,目标是抑制房价上涨。后来又有将房产税扩围的讨论。然后又有报道称有关部门的思路从“房产税”调整为“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也随之调整,主要是为了完善税收体系,而不是为了抑制房价。现在的这种新思路——将现行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更突出地体现了完善税收体系的改革目标:通过房地产税改革,使之成为重要的地方税种,从而调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结构。
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财政一直面临收入占比小而支出占比大的状况,地方税收收入占全国的比重不到50%,而一般公共财政支出已占85%以上,因此,地方财政对转移支付、非税收入的依赖非常大,导致了诸如“跑部钱进”等诸多问题。并且,这还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谋求土地出让收入,对产业结构和宏观经济起到了扭曲的作用。
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是地方缺乏与其支出责任相匹配的税种,地方税收收入主要靠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的分成。营业税目前还是第一大地方税种,但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它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将逐渐减小。因此,设计一个收入比较稳定、能够与地方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地方税种,一直是完善分税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物业税是主要的地方税种,例如,在美国,物业税约占州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30%。而在我国,目前与土地、房产相关的税种在地方财政占的比例还不够大,2014年,房产税收入为1852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993亿元,分别占地方税收收入的3%多一点。
目前,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以往的改革思路是将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个人,从而大幅增加房地产税收入。但这是增税的思路,与现在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取向不符。据计算,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内的政府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37%,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我国非常有必要实施减税措施、降低宏观税负。
在结构性减税的思路下,房地产税改革应该避免出现增税的结果。因此,合并税种而不扩大征收范围、增加税收收入才是正确的思路。合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的占比就能达到6.5%,在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性大大提高。如果再将交易环节征收的与土地、房产有关的税收(如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合并,这个税种将占地方税收的15%以上,成为又一个重要的地方税种。总之,应该在总量不增或少增的前提下,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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