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2015-021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4日
(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青岛啤酒厂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明波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公司独立董事王学政,马海涛,贲圣林及蒋敏因其他事务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公司股东监事川面克行因其他事务未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收购三得利中国所持合资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李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项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重大事项议案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项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两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需要控股股东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股东回避表决的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丽萍,张芳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李丽萍律师和张芳雪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委任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编号:临2015--02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在青岛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7人,实际出席监事6人,监事川面克行先生因其他事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书面委托监事李燕女士代为行使其在本次会议上的表决权。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会议召集人李燕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监事投票表决,一致选举李钢先生为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任期自监事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李钢先生的简历如下:
李钢先生,现年54 岁,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管理学博士。现任青岛市市直企业监事会主席,并担任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运集团公司及青岛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青岛市地税局市北分局副局长、地税局局长助理兼崂山局局长、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及青岛市地税局副局长等职。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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