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监管转型、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制度红利和市场活力不断释放,市场结构和业务模式日趋复杂,相伴而生的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持续多发高发,手段更加智能专业,方式更加复杂隐蔽,多种违法犯罪呈衍生交织之势,对市场和社会的危害加重。2012年以来,新增案件调查数以约25%的年平均增长率持续增长,稽查执法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在今年的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一些机构和个人滥用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剧了市场波动及恐慌。市场对稽查执法及时反应、迅速出击的要求更加迫切,强化稽查职能,增强执法力量显得尤为重要。
为及时适应新的市场条件下对稽查执法的新要求,有效解决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与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难题,打破制约监管执法的瓶颈,证监会积极探索执法制度创新,不断完善体制安排,优化监管资源配置。针对执法实践特别是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案件反映的突出特点,充分考虑到证券交易所具有信息、技术、资源优势,且具备履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职责的组织和人才条件,证监会决定依法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部分案件具体调查工作职责,有关案件的处罚决定,仍然由证监会按规则统一负责。
在前期制定《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的基础上,近日证监会印发了配套的《关于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上海、深圳交易所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意见》立足于从业务指导和业务规范的角度,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托执法工作提出要求,着力明确证券交易所工作职责、强化责任,理顺证券交易所与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细化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充分考虑证券交易所贴近市场、贴近一线的优势,明确委托调查案件的范围,包括涉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欺诈发行等案件,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债券市场案件,与境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相关的跨境执法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采用一事一委托方式委托的其他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案件。二是明确证券交易所设立业务相对独立的委托执法部门,要求证券交易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委托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相隔离,避免委托执法业务与提供交易场所设施、组织监督证券交易等其他职能产生利益冲突。三是明确案件交办、调查方式、组织实施取证、强制措施使用、调查报告编写、监督指导、质量复核、移送移交、审理管辖、处罚执行等覆盖委托执法全部环节的具体工作流程与机制,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建立健全案件管理规则和质量内控制度。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委托执法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稽查执法优势,完成好委托执法的工作任务。同时,证监会将按照监管转型与及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需要,不断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整合系统资源和力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提高线索发现的及时性、调查取证的针对性、认定裁罚的有效性,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执法效能,持续保持稽查执法高压态势,忠实履行“两维护、一促进”的核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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