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最新获悉,因公开宣称“定期报告不保证真实”等信披违规行为,*ST博元及相关责任人日前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回看事件缘由,2015年4月,*ST博元在发布的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此“奇葩”的表态引起市场高度关注。同时,公司年报显示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85万元,与公司前期业绩预告中预计的-1000万元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巨大。
在监管持续督促下,公司于10月31日发布《关于定期报告整改的公告》,对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季报的声明承诺进行了更正,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这仍不能令*ST博元逃脱“被公开谴责”的处罚。
上交所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中认为,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董监高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管理层对股东应当负有的诚信责任,是其忠实勤勉义务的应有之义。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定期报告保证责任的缺失,将导致信息披露失去信赖基础,进而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对此,《证券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反观*ST博元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披露称不保证公司2014年年报和2015年一季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损害了投资者权益,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市场影响,性质恶劣。同时,公司业绩预告的亏损金额与实际亏损金额差异巨大,且未及时予以更正,其行为也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上交所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许佳明、江华茂、杨海俊、金建飞、独立董事张晓丹、曹昱、王辉、监事刘冬、徐旅、程靖、周辉朋、黄其伟、总经理兼董事陈栩、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何进、财务总监兼董事李红予以公开谴责。
记者注意到,*ST博元是在2015年3月26日移送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如不符合相关恢复上市条件的,将在被移送公安之日起的12个月内,也就是最迟于2016年3月25日前被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