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晨昱
P2P网贷监管办法数易其稿最终尘埃落定。银监会会同公安部、网信办等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彻底结束该行业无门槛、无监管、无标准状态。
作为一种新型网络借贷模式,中国P2P行业一直保持高速发展。截至2015年11月底,正常运营平台2612家,行业贷款余额4005亿元,投资人数超过300万人。但中国P2P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因在于“金融脱媒”,P2P以“监管套利”的方式,从事类似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并因此获得了较高的利润,蕴含风险更加复杂,“罗生门”层出不穷。
中国对P2P网贷的引导采取了“自下而上”的道路,也就是在行业发展初期,政府主要是鼓励和包容P2P行业自律、试错,随着P2P发展规模膨胀,再逐步跟进和提供管制资源。由于P2P兼具多项金融创新的属性,潜伏着跨界混业的基因,因此《办法》遵循呵护与规范并重的原则,从顶层设计角度解决了P2P发展中的两大突出问题。
一是发展定位:《办法》重申网贷从业机构作为金融信息中介的定位,并用负面清单进一步理清了业务边界,明确禁止自融、增信、资金池、拆标、股票配资等12项业务,明确P2P专注于债权类资产。二是非法集资:三方面入手杜绝愈演愈烈的欺诈、跑路现象。首先,明确规定P2P不得通过线下网点获取、吸收投资资金。考虑到征信数据缺乏,《办法》允许其通过物理场所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等风险管理活动。其次,明确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内容从融资项目信息以及经营管理信息两方面进行披露。信息透明是网络借贷的核心理念,也是中国P2P亟待恶补的功课。最后,明确要求资金通过银行存管。
P2P行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不容忽视,但这种新型“碎片化金融”模式背后所蕴含的创新理念与发展思路仍然值得鼓励。中国对P2P规制的现实价值在于使其发展回归法治,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才是投资者继续投资的不竭动力。此次《办法》正视网络借贷的现实发展状况,转变民间借贷治理的传统思维,取消注册金门槛、取消杠杆倍数限制、引入了备案制等激励性规制。然而,一些细节,如P2P 平台公司资质、高管资质、存管银行资质认定等问题尚未明确,这将留待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应有作用,以期构建多样性的治理机制,最终实现P2P网贷的市场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平衡互动。
在监管标准设定及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P2P生存发展问题亟待新的思考与新的规划。虽然P2P 网络平台的战略定位各不相同,但平稳健康的运营都需要不断提高政策导向的感知性和市场潮流的预知性。在现有监管条件下,分业子公司仍是混业的主要路径,一个公司或一个业务条线从事多种业务从而进入实质混业经营的路径基本流产。股东背景强大、以集团子公司形式运营的P2P平台,以及风控、征信或者业务合作能力强的平台将胜出,制度套利、无风控能力的平台将淘尽。P2P行业或会逐步走向寡头时代。(编辑 张立伟)
作者:史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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