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姜琳)记者28日从国家外汇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外币现钞收付,防止个别机构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骗取外币现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外汇局日前发布《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的条件。
《办法》规定,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具体包括银行汇路不畅,或是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以及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等。但也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办法》同时规定,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或是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时,境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经办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这里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对外币现钞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相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当要求机构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上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据了解,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也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上线。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以及外汇兑换业务。
专家表示,在当前资本流出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及个人外汇检测系统的推出,都将有利于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完善事后监管并加强违规查处。
作者: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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