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唐莹莹
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在授权决定之后要加快证券法修订工作,不能因为有了授权就丢了修法。
此前的12月9日,《草案》于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上证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按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后,接下来到注册制正式落地还有两个步骤:第一步,国务院根据授权,对拟在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实施注册制、调整适用《证券法》相关条款的具体事项作出制度安排。
第二步,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12月23日的审议中,李盛霖委员建议,常委会在作出授权决定的同时,继续推进证券法的全面修改工作,争取明年内将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他表示,一些确保注册制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根本上需要继续修改证券法才能保证,而2015年4月证券法一审以后,如果在2017年4月之前不能列入二审,便将成为废案。
尹中卿委员也表示了同样的担忧。他认为,同意在证券法修改没有完成之前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改革进行试点探索,实际上这也是退而求其次的抉择,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按照原来的设想,证券法修订草案最快或将于今年12月就能进行三审随后出台,但由于股市的一场波动而被打断。
“从总体上来看,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包括交易者不成熟,交易制度不完备,交易体系不完善,监管制度不适应,这些是更根本的原因。”尹中卿说,“建议国务院认真总结这次股市异常波动的原因,完善资本市场的各项制度。希望在授权决定之后加快证券法修订工作,不能够因为有了授权决定就把证券法修订放下了,不改了。”
在分组审议中,大部分委员都非常赞成,但也有个别委员持保留意见。
王万宾委员认为,股票上市发行实行注册制总体上方向是对的,赞成在条件成熟后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我建议由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再做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搞注册(制),不要太着急,做好充分准备,特别是完备的注册制规范,明晰的法律责任。”
贺一诚委员和张平委员也认同,注册制的推出需要慎重考虑。张平说,在证券法(修订)尚未推出之前就“随时”推出注册制有些草率。“注册制是股市改革的大势所趋,确实需要推出,但并不是迫在眉睫、眼下必须要急于推出的事情。证券法是注册制的基础,证券法的推出是从制度上理顺市场机制的重要保障,有了证券法,才能确保股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才能确立股票市场的信用制度。”
此外,还有委员建议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实行注册制度,具体事项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欧阳昌琼委员认为,该规定中的“具体事项”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缺乏操作性,建议改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实施方案由国务院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冯淑萍委员则认为,该规定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3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值得慎重研究,建议将“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改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责任编辑:张振江 HN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