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动真格了
本报记者 王兆寰 北京报道
临近年末,注册制改革再迎喜讯。
12月1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对外表示,注册制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正在有序进行。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下文简称为草案)。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如果国务院获得授权成功,那么,注册制推进的法律障碍将会被清除,注册制改革将会进入实质可操作阶段。
在业内人士看来,注册制是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回归的关键,是赋予市场自我优化的核心。此次草案的推出彰显了高层对于资本市场改革的决心。
法律障碍清除
2015年以来,对于注册制改革的讨论贯穿了一整年,由于新《证券法》未能及时审议通过,使得市场对于其推出的预期降低。但是,此次国务院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相关草案的推出,无疑将注册制推出面临的最大问题予以了变通。
“这充分体现出国务院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券法专家刘俊海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直言。在他看来,改革和立法将同步推进,国务院有关授权决定的草案有望在12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
刘俊海指出,改革要坚持市场化、国际化、透明化,不能踢开法制和立法者搞改革,要敬畏法制。因此,国务院被授权后,在推动改革时将拥有尚方宝剑。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则认为,注册制改革仍可沿袭中国式“改革试点”的一贯做法,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国务院,然后,再由国务院“行政授权”证监会,让注册制先试先行,边改革边完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注册制,必须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
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该负责人强调,注册制实施后,要坚决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将注册审核的重点转移到督促企业向投资者披露充分且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上来,不再对企业业绩与投资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做实质判断和“背书”。
实行注册制改革,必须突出强调事中事后监管。证监会将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全面加强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虚假的惩罚力度,通过责令回购股份、责令先行赔付等方式,使投资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获得及时补偿。
此外,要全面完善中介机构特别是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切实加大执法协作配合,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刑罚制裁。要推动建立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的民事赔偿制度,有效保障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诉讼获得赔偿,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
平稳有序过渡
关于注册制,很多投资者存在误区,认为新股将一窝蜂似的发行,对市场构成较大威胁,甚至是利空。
对此,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注册制改革将坚持市场导向,放管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新股发行制度,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的原则,处理好改革的节奏、力度与市场可承受度的关系;坚持统筹协调,守住底线的原则,及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注册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会一步到位,对新股发行节奏和价格不会一下子放开,不会造成新股大规模扩容。
当前,证监会除了做好注册制的各项准备工作外,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做好新股发行审核工作,新股发行受理工作不会停止。注册制实施后,现有在审企业排队顺序不作改变,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在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看来,证监会提出了“过渡期”的概念,注册制的实施有个过渡期,过渡期里要做好供求平衡。发行节奏不会一下子放开,不会造成新股的大规模扩容,这给市场吃了定心丸。
李大霄称,过渡期开始,注册制应当理解为“供求平衡制”。注册制刚开始实施不会对市场有重大冲击,如何让市场慢慢接受、理解和习惯是推行注册制的关键。
华泰证券(601688,股吧)首席分析师罗毅指出,注册制将重塑券商竞争力。作为制度性的改革,注册制将彻底改变原有券商投行功能,将真正赋予投资银行市场定价、风险控制和销售能力,不仅给投行带来直接业务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带来投行及相关业务的革命性变化。
(责任编辑:张振江 HN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