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云维股份案例中,除资管、合伙企业产品外,有限公司也成为了穿透对象。
本报记者 李 维
实习记者 姜诗蔷 北京报道
距离监管层对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的政策调整仅一周时间,相应的影响就已在发酵。
10月31日,云维股份(600725.SH)针对其非公开发行事项发布了一份《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的说明公告(下称说明公告),对其认购对象背后的股东和资管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详尽披露。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这一补充说明与日前监管层提出的参与定增的资管、理财计划需满足穿透后投资者人数在200人以内的规定有关。
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该规定的实施,未来涉及定增类产品说明的补充信息披露动作将渐渐常规化。
此外,针对定价基准日的调整,中介机构的执行界限也在逐渐清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投行人士处了解到,上市公司若在该政策下达日(10月28日)之前已发布确定定价基准日的公告,则下达日后的定价日确立仍需按新标准执行。
公司、资管均被“穿透”
云维股份成为了非公开发行业务变化后的首起穿透式信披案例。
公开资料显示,云维股份此次定增共有包括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维集团等在内的10名直接投资者参与,其中亦包括汇石投资-汇石混改基金1号(下称汇石1号)、华泰云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资管产品。
在上述说明公告中,云维股份对资管产品、合伙企业的最终持有人进行了逐一披露,例如汇石1号,就被穿透披露至20名最终持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除资管、合伙企业产品外,有限公司也成为了穿透对象。例如定增投资者“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被最终穿透披露至15名自然人。
“最开始这个规定被理解为只穿透资管计划或理财计划,但现在看来,有限公司可能也要穿透核查。”西南地区一家券商准保代表示,“这个对200人天花板是个考验。假如穿透公司制,整个投资者人数上限有可能突破200人。”
针对定增投资者的穿透式核查与信披要求给券商增加了新的工作量。不过多数投行人士表示,在资管计划仅作为投资通道的情况下,该项任务并不复杂,但如果遇到主动投资类产品时,相应的披露工作或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目前看这个工作并不难,一般认购的公司都是中介和公司方面谈的,因此对认购方的信息也比较了解;而且很多参与定增的资管产品和公司背后的持有人数也比较有限。”前述准保代人士指出,“现在考虑的是管理人主动投资类产品的问题,这种持有人数量会多一些,有的管理人不愿意泄露客户信息,所以需要一些沟通。”
此外,银行理财等准公募式主体是否能够参与定增业务的争议,也有待进一步明晰。但截至11月4日,部分中介仍然在开展此类业务,而且其杠杆最高可达1∶4。
“我们现在还是可以做定增项目的,优先资金已到位,现在缺劣后。”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项目经理表示,“现在的杠杆最高可以做到1∶3,好的项目可到1∶4。”
“没确定的细节还是比较多的,比如一个上市公司参与另一家上市公司的定增,那这个上市公司背后的持有人肯定会超过200人;还有就是银行理财会开展结构化配资,这种是否也会被穿透,也存在争议。”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中层坦言,“其实还要看这个穿透最终会到哪一层,如果仅是穿透到银行、上市公司这个层面,应该就不受影响。”
而从云维股份的案例来看,若公司制主体参与定增的情况,其穿透要求或仅限于披露实际控制人。
例如,在汇石1号的份额持有人中,财通证券的全资子公司西藏达孜涌果投资有限公司也在其列,而其最终仅被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财政厅”;而另一家持有人“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仅披露至硅谷天堂的实际控制人李国祥与王林江。
“这种做法可能让一些想匿名参与定增的资金受到影响,但通过结构安排,还是有可能进行隐匿。”前述准保代称,“比如通过股权结构安排,隐藏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等。”
定价基准日或按新老划断执行
与此同时,另一项涉及非公开再融资业务的政策——定价基准日的“有条件强制后延”的执行标准也正逐步清晰。
据深圳地区一位券商投行人士介绍,在监管层提出的再融资定价新规中,要求连续停牌超过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在复牌并连续交易20个交易日后,方可确定再融资定价基准日;根据规定,定价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的90%,将成为定向增发的底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中介机构对于定增的定价基准日有三个可选节点,一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二是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三是发行期首日。一般情况下,公司与券商会选择董事会决议日为定价基准日。
而监管层最新提出针对停牌超过20个交易日定增项目的定价基准日“后延”的要求,或将该类公司的定价日推迟至股东大会日或发行期首日,但该政策的执行标准也曾一度存有争议。
“主要是这个政策的执行范围不确定。”前述深圳地区投行人士称,“比如有一些项目停牌超过20(个交易)日,但刚发了董事会决议和定价基准日公告,这些项目是否要重新定价,目前有一定争议。”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目前多数券商在满足新政策要求时,多按照“新老划断”的标准执行。
“我们沟通了几个项目的发行,只要是在通知下发当日(10月28日)之前把定价基准日以公告形式确定的项目,就可以不按照新标准执行了。”前述准保代透露,“但当日之后的新项目,定价需要延后到另外两个基准日。”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A股年内经历大幅震荡,而部分筹划非公开增发的项目停牌于A股高位,如今该类项目的买方对此次基准定价机制的调整较为接受。
“本来有的公司在高位停牌了,如果以复牌日定价,那么很可能投资者拿票的成本就会很高,而造成项目流失。”前述准保代称,“现在有了这个强制要求,许多公司和投资者也要重新协商定价机制了。”
作者:李维 姜诗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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