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宣布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无论是罚没的总金额还是单一案件的处罚上,都呈现出天价的特征。显然,这既是监管部门对于市场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亦是在警示那些欲铤而走险者,其中的意义不言而喻。不过,如果意图通过天价罚单来消灭庄股,笔者以为值得商榷。
特力A既是不折不扣的妖股,也是十足的庄股。今年7月9日,特力A在下跌惯性作用下,股价曾下探至9.88元,但8月13日其股价最高曾上摸51.99元,涨幅超过4倍,期间仅仅只用了26个交易日。显然,无论是从上市公司本身的基本面,还是其时的市场环境看,都不支持特力A的表现,那么就只有一种合理解释,该股被大资金操纵了,事实也正是如此。
其实,即使是监管部门拟对操纵特力A的违规者处以天价罚单,但市场似乎依然我行我素。本周前两个交易日该股连续两个“一”字跌停后,周三、周四又连续涨停,根本没有把监管部门的处罚放在眼里。这实际上也说明,即使有天价罚单,但其威慑作用同样有限。
自A股市场诞生以来,庄股一直如影随形,操作庄股的手法也从此前的简单粗暴到手段越来越隐蔽,也越来越创新。而庄股的本质,即是操纵股价、操纵市场。在庄股的背后,则常常闪现着大资金的身影。
事实上,此前监管部门查处的庄股不在少数,但庄股却没有在市场上绝迹,实际上也不可能绝迹。即使在监管部门对违法失信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庄股仍然在市场上神出鬼没,只不过是换了种“生存”的方式而已。
此次监管部门对于操纵特力A等的违规者开出天价罚单,笔者以为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虽然违规者被处罚的绝对金额巨大,但对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与规定中5倍的顶格处罚显然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相对而言,3倍罚款只不过是“折中”而已。如果是采取5倍的顶格处罚,结果又将如何呢?
二是操纵股价,除了违反了《证券法》外,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对违规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后,司法部门还应该让违规者承担刑事责任,但截至目前,操纵股价者还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先例出现。
三是考虑到税收与佣金的因素,证券交易属于负和游戏,既然是操纵股价,而且操纵者还从中获得了巨额的利益,那么就说明有投资者出现亏损,因违规者操纵股价导致其他投资者利益受损,投资者应该得到赔偿,但现阶段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虽然也让违规者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毫无疑问并非全部。因此,仅仅通过罚款甚至是天价罚款的形式,是不可能真正做到消灭庄股的。如果操纵市场者在受到监管部门天价罚款的行政处罚后,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与赔偿投资者的民事责任的话,那么其中的违规成本将大幅提升,违规者付出的代价将更大,无形中会大大提高威慑的效果。只有在此背景下,市场上的庄股或许才会真正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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