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最终对违规股东开出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罚单
■本报记者 桂小笋
昨日晚间的一则公告,将美盈森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始于2013年的违规减持行为披露出来。
根据证监会[微博]的查证,美盈森控股股东王海鹏、第二大股东王治军存在违法减持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减持达到一定额度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继续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减持美盈森的股票。
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监会提及的美盈森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的时间查询得知,在美盈森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票前夕,上市公司发布利好公告,例如:高送转。
疯狂的减持
证监会查证,截至2013年7月25日减持行为发生前,王海鹏、王治军、王某、王某太、任某华是累计持有美盈森股份5%以上的股东。王海鹏是美盈森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持股44.71%(截至2015年3月31日),王治军、王某与其分别是兄弟、兄妹关系,王某太、任某华与其分别是父子、母子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证监会认为,可认定王海鹏、王治军、王某、王某太、任某华是一致行动人。
王海鹏、王治军、王某、王某太、任某华于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频繁减持。具体情况为:王某太于2013年7月25日减持美盈森100万股,占美盈森总股本的0.56%;任某华于2013年7月25日减持美盈森100.35万股,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1.12%;王某于2014年1月24日及2月11日共减持美盈森500万股,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2.52%;王海鹏于2014年2月17日减持美盈森200万股,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3.08%;王治军于2014年7月18日、24日、25日共减持美盈森1931万股,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5.78%。
2014年7月25日当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美盈森达到总股本的5%时,王治军、王海鹏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美盈森,而是继续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减持美盈森。具体情况为:王治军于2014年7月25日超比例减持美盈森558.35万股,并于2015年1月13日、16日、21日超比例减持美盈森1645万股;王海鹏于2015年1月21日、22日超比例减持美盈森3176万股。
综上,王治军、王海鹏在限制转让期累计超比例减持美盈森达5379.35万股,占美盈森总股本的7.52%,超比例减持金额约为7.4亿元。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相关文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减持前夕频现“利好”公告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公告中所提及的减持时间发现,美盈森控股股东家族的减持行为或许并不简单。
例如,公告提及,美盈森控股股东家族在2013年7月25日曾有2笔减持行为,2013年7月24日,美盈森发布了一份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提交的关于公司201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鉴于美盈森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种种行为,证监会最终决定,令王海鹏、王治军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王海鹏、王治军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此外,对王海鹏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25万元罚款,对王海鹏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775万元罚款,对王海鹏合计罚款1800万元;对王治军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15万元罚款,对王治军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225万元罚款,对王治军合计罚款1240万元。
综合计算,美盈森王海鹏、王治军两大股东收到了证监会开出了3040万元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