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遭小股东起诉获立案回应:没问题_公司信息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信息 >> 文章正文

科林环保遭小股东起诉获立案回应:没问题

加入日期:2015-10-12 7:36:44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在并未受到证监会[微博]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小股东起诉科林环保(002499,SZ)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今年9月获得了南京市中院受理。

  这显然与以往类似案件中,需依据证监会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有明显的区别。“这起案件虽然标的金额不大,但它突破了以往股东起诉需行政前置条件的惯例,开启了股民主动监督上市公司的先河,也将开启法院直接认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先例。”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认为。

  不过,在上市公司看来,原告方对公司所指称的财务问题漏洞百出并无根据,法院也未就被告的“无行政前置程序即不应受理该类案件”这一观点做出明确反驳。目前,公司已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

  近日,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原告小股东于2013年11月27日购买科林环保400股,后得到配股80股,其后卖出所持有的480股股票后,原告共产生亏损3179.61元。

  原告认为,经过专业人士分析后,科林环保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11年~2013年年报相关信息存在一系列虚假记载嫌疑。具体包括6项:1、“人工费用存在差异”,其中2013年差异金额约3065.79万元、2012年差异金额约2216.94万元、2011年差异金额约1611.54万元;2、“公司成本费用存在差异”;3、“2013年虚报子公司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净利润约3783.35万元嫌疑,从而导致2013年合并净利润存在虚报约3783.35万元嫌疑”;4、“公司合并报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数值存在差异嫌疑”;5、“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合并报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数值存在差异嫌疑”;6、“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母公司报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数值存在差异嫌疑”。“原告是基于信赖上市公司招股书和年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才买入了公司股票,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为相关报告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但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结合上述原告提出的问题,可以认为科林环保的招股书、年报等材料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周爱文认为。

  法院打破惯例受理

  2015年7月,该小股东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相关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并请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科林环保赔偿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原告未提供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因此该案不符合证券虚假陈述法定受理条件。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该案为普通侵权责任纠纷,应以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南京市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规定》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故该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因此不予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周爱文律师认为,“以往,大众总认为股东提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需要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等前置条件,但随着南京市中院等法院依法受理股东诉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这样的旧有观念将被打破。”

  科林环保称质疑站不住脚

  10月8日,科林环保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我们之前收到律师函,但自查后没有发现任何问题,随后也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江苏证监局核查后也没有发现问题。”科林环保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方在6月3日卖出股票,同日我们就收到了律师函,但该律师函上仅有律师章,并没有律所公章,也没有委托书。同时收到的,还有厚厚一叠分析说明材料,难道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他们就能完成对公司几年以来报表的所有分析工作了吗?”上述负责人质疑。

  在上市公司看来,原告对公司财务上的质疑显然站不住脚。“他们所谓的质疑报告,有着一套固定的模板,但并没有严格按照上市准则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仅仅依靠简单的加减计算,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比如对母子公司合并抵消等财务计算,肯定是有差异的。以前,该律所同样针对某上市公司的质疑,也得到过有关部门‘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找不到任何会计法律法规依据,也未经过相关权威部门论证’的回应。”该负责人称,“对于原告而言,类似‘套用模板’的起诉,成本非常低,但对我们来说,需要中介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核查,浪费了巨大精力,也浪费了监管资源。”

  该负责人指出,南京市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并没有就两被告提出的“无行政前置程序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进行直接认定”这一观点进行反驳,而仅仅就“地域上的管辖权”发表了意见。

  但在周爱文看来,法院直接驳回两被告要求并决定受理该案件,已经意味着否定了对方所提出的需前置条件这一说法。

编辑: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