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记者采访中,科林环保表示未有虚假记载行为,已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在并未受到证监会[微博]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小股东起诉科林环保(002499,SZ)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今年9月获南京市中院受理。
“这起案件虽然标的金额不大,但它突破了以往股东起诉需行政前置条件的惯例,开启了股民主动监督上市公司的先河,也将开启法院直接认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先例。”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认为。
不过,科林环保方面认为,原告方对公司所指称的财务问题漏洞百出、并无根据,法院也未就被告的“无行政前置程序即不应受理该类案件”这一观点做出明确反驳。目前,公司已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小股东指科林环保涉虚假记载
9月28日,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原告小股东于2013年11月27日购买科林环保400股,后得到配股80股,其后卖出所持有的480股股票后,原告共产生亏损3179.61元。
经过专业人士分析后,原告认为,科林环保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11年、2012年、2013年年报相关信息存在一系列虚假记载嫌疑。包括“人工费用存在差异”,其中2013年差异金额约3065.79万元、2012年差异金额约2216.94万元、2011年差异金额约1611.54万元; “公司成本费用存在差异”;以及“2013年虚报子公司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净利润约3783.35万元嫌疑,从而导致2013年合并净利润存在虚报约3783.35万元嫌疑”等共6项。
“原告是基于信赖上市公司招股书和年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才买入了公司股票,同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为相关报告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结合上述原告提出的问题,可以认为科林环保的招股书、年报等材料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周爱文认为。
无行政前置条件 索赔获立案
2015年7月,该小股东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相关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并请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科林环保赔偿损失。
不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科林环保均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原告未提供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因此该案不符合证券虚假陈述法定受理条件。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该案为普通侵权责任纠纷,应以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南京市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规定》第八条,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故该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因此不予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周爱文律师认为,“以往,公众认为股东提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需要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等前置条件,但随着南京市中院依法受理股东诉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这样的旧有观念将被打破。”
科林环保:未有虚假记载行为
10月8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科林环保相关负责人列举了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进行反驳,并表示公司未有虚假记载等行为,且目前已就该案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我们之前收到律师函,称公司报表存在财务资料不实等内容,但自查后没有发现任何问题,随后也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江苏证监局核查后也没有发现问题。”科林环保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方在6月3日卖出股票,同日我们就收到了律师函,但该律师函上仅有律师章,并没有律所公章,也没有委托书。同时收到的,还有厚厚一叠分析说明材料,难道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他们就能完成对公司几年以来报表的所有分析工作了吗?”上述负责人质疑。
在上市公司看来,原告对公司财务上的质疑显然站不住脚。“他们所谓的质疑报告,有着一套固定的模板,但并没有严格按照上市准则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仅仅依靠简单的加减计算,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比如对母子公司合并抵消等财务计算,肯定是有差异的。”该负责人称,“对于原告而言,类似‘套用模板’的起诉,成本非常低,但对我们来说,需要中介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核查,浪费了巨大精力、也浪费了监管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