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公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要求,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此次除延续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将小额贷款额上限从原有5万元上调至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