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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7日发布《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就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相关事项做出规定。该通知自2015年1月8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应设立独立于发行人其他账户的私募债券资金专户(可以与偿债保障金专户为同一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及本、息偿付。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就发行人违约使用募集资金的责任进行规定。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于每年4月1日前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报告应就私募债券发行人经营状况、私募债券风险情况及私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等进行说明。私募债券发行人如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披露年度报告的,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对私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上交所将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私募债券发行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专项审计。
通知要求私募债券承销商及相关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规定个人投资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非主动管理的金融产品、全部资金仅用于购买单一私募债券的金融产品及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作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
通知还就私募债券的增信、担保及承销商的职责等做出了规定。通知强调,私募债券承销商应关注私募债券融资规模、成本与发行人盈利水平的匹配程度,鼓励私募债券发行人根据企业自身承受能力进行融资,控制财务风险。承销商应在私募债券申请备案时,对私募债券融资规模、预期利率水平与企业财务状况的匹配性进行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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