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一则处罚公告,对林志予以公开谴责处分。公告称,经查明,林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自2013年9月5日,林志作出决策,委托匡某某具体操作“林志”账户、“陈某某”账户共13个账户陆续买入“康达尔(行情,问诊)”股票。至2013年10月10日,以上13个账户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首次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5%,达到5.12%;至2013年10月29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10%,达到10.39%;至2013年12月11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超过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的15%,达到15.08%;至2014年7月20日,合计持有“康达尔”股票占康达尔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15.81%。对于前述股份及权益变动,林志迟延至2014年12月4日才进行披露。前述当事人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康达尔”股票。
林志作为上述13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对林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