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或择机停止接受备案
⊙记者 浦泓毅 ○编辑 颜剑
据业内人士透露,自2012年年中以来试点逾两年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在近期生变。交易所拟择机不再负责私募债备案。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将并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范畴,具体名称是否保留尚不确定。
证监会1月15日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大大拓宽了公司债的发行主体范围和发行方式。该办法就向特定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对发行主体的条件和资信标准并未做出硬性规定,这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目前相对宽松的发行条件不再具有特殊的试点性质,基本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范畴所覆盖。
某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就表示,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只要发行人和特定投资者之间达成共识即可备案发行,已没有必要专门另设中小企业私募债。如果对一些规模更小,资信标准更低的主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加强风险管理,只需要出台一些细则加以规范即可,例如限制投资者范围、出台发行主体所在行业的负面清单等。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承销机构或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就应及时予以备案,不进行合规性审查。获得备案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据了解情况的券商人士透露,为了对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交易所正在草拟相关业务指引,实现交易所由备案机制向挂牌机制的转换。同时择机不再接受私募债券的备案,相关备案规则予以废止。之前已受理的私募债券,应当对照新的规则,补充相关材料,交易所将按照原备案流程完成备案。
中小企业私募债于2012年开始试点,当年6月发出首单,在探索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中小企业私募债也出现了一些乱象。银行借道私募债发放表外贷款、地方政府城投平台借壳融资的现象时有发生,2014年下半年一些信用事件也零星出现。不久前上交所就曾发文细化私募债风控要求,将个人投资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非主动管理的金融产品、全部资金仅用于购买单一私募债券的金融产品及有限合伙企业排出合格投资者范围。
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后,公司债发行主体从上市公司扩展到绝大多数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将可在更加全局性的制度安排中寻找更加市场化的解决方案。而带有试点性质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渐淡出,也在情理之中。
作者:⊙记者 浦泓毅 ○编辑 颜剑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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