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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加入日期:2015-1-22 5:22:53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 公告编码:2015-006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五路海岸大厦东座新桃园酒店四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光珠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3,437,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32.907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309,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32.62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28,9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9,757,400股的0.287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72,8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4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3,9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54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28,9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8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430,6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265,5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0%。

  该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430,6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7,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265,5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份的99.7770%;反对7,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3.1、选举王滨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1,828,3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63,2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187%。

  3.2、选举孙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1,828,1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63,0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1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志刚、孙民方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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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