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
为方便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及时获取债券评级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协会与交易所”)现就交易所上市交易及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以下统称“债券”)的资信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办法》、《执业准则》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做好评级对象的首次评级和持续跟踪工作,及时出具定期及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
二、 资信评级机构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及转让债券的跟踪评级信息负有披露义务。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等评级信息后,应当在向发行人提交的同时报送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资信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跟踪信用评级信息。跟踪评级信息涉及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向发行人提交之日起的第三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资信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评级信息在其他渠道发布的,不得早于上述规定网站的发布时间。
三、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评级信息的披露工作。
四、 评级信息应当在非交易时间披露,在评级信息披露前,除用于监管部门指定用途、评级业务委托书中约定用途、发行人自行使用外,资信评级机构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 资信评级机构对非公开发行债券评级,应当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的约定,决定是否披露评级信息以及披露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 评级信息正式披露前相关债券价格存在异常波动的,协会与交易所将对相关债券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七、 资信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协会与交易所将依据自律监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