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月14日电(记者郑思远)江苏省公安厅联合江苏信用办、人社厅、保监局等8个相关单位向社会公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可操作的规定。
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持有江苏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和在江苏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江苏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李洪武说,从三个方面考虑交通失信行为:一是与诚信有关的故意行为,二是行为或后果相对严重,三是违法或失信次数多。然后,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交通行为后果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责任的大小等,将交通失信行为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交通失信行为实施差别化信用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归集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上述信息纳入个人基础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应用。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
江苏信用办负责人程友华介绍说,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同时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承保机动车保险,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评优评先和专业运输企业驾驶人聘用等多方面实施联动惩戒。
此外,一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的,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
作者:郑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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