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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提出P2P业务小额化 服务小微企业为主

加入日期:2014-9-30 11:00:49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明确了P2P监管的十条细则,其中提出,P2P平台只能做小额化业务。 

  王岩岫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为此,互联网金融仍然具有高杠杆、流动性、系统性等风险。对于金融的创新,真实需求、风险可控、合规管理这些原则必须坚守。在论坛上,王岩岫提出了十项监管思路,如P2P平台始终是信息中介、不能建立资金池、完善实名制、设立行业门槛、不得提供担保、投资人资金要第三方托管、信息披露要充分、不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业务小额化等。

  多位P2P行业人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曾解释,上述监管思路此前也断断续续披露过,而要求P2P平台坚持小额化,来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发展属于新提法。据了解,P2P行业原本脱胎于民间小额借贷,而目前开展动辄数百万元甚至过亿元的大额贷款业务。红岭创投向某企业发放1亿元贷款出现坏账后,P2P行业就开始争论是否应该做大额业务。

  此次监管层提出P2P业务小额化,但并没有给出量化的标准。刘博认为,“大单业务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针对交易量较小的P2P平台来讲,可能超过500万元就算大单,有的平台做中小企业超过100万元就属于大单了”。判断“大单”业务合理性的核心问题应该是选好P2P平台服务的目标群体。

  关于业务小额化的监管思路,爱投资王博解释,这应该出自一份研究报告,如果贷款数额做得非常小非常微,那么不良率会比正常低30%左右,监管机构是出于这样的考量做出规范的。如果只做个人消费贷而不为企业提供流动性贷款的话,最终很难服务到实体经济。所以还应参考另一个指标,就是借款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小微企业,放款时尽量降低杠杆率。

  理财范申磊则认为,P2P平台本来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信贷资本错配的问题,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P2P平台和银行的覆盖范围一定是错位互补的。对于每一个平台,不管是金融端,还是互联网端,建立自身的能力圈,之后再逐步多层次细分市场。

  此外,对于监管思路中的担保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认为,P2P平台不应该担保,如果进行担保无非是为了加固客户的意识,真正出问题平台也很难赔付,所以应该坚决拒绝企业内部担保,同时推动资金托管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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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搜狐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