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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沪港通《试点办法》推出时间依旧待定

加入日期:2014-9-29 7:33:01

  [上证所相关人士表示,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已经基本齐备,但沪港通的开通时间还有待确定]

  面对市场的千呼万唤,监管层依旧未能明确沪港通的正式推出时间。

  上周末,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以及部分配套规则。

  上证所相关人士表示,以《试点办法》等系列规则的发布为标志,沪港通规则体系已经基本齐备,但沪港通的开通时间还有待确定。

  允许融资融券

  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无疑是《试点办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变化。

  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证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由此,港股通融资融券的业务空间也将被打开。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董登新表示,在4月底的征求意见稿中,融资融券并未现身在沪港通业务中。然而,市场的需求最终推动了规则的演进。

  董登新表示,香港市场的“类融资融券”业务模式与内地并不相同。在两地之间规则不同的情况下,沪港通设计的“主场原则”再次体现了作用。在沪股通中,为防范在香港市场开展的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行为造成内地市场波动,上证所参照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制度,在《试点办法》中从监管交易申报的角度对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担保卖空的提价规则和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并与联交所协商明确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将在交易通协议中约定并在联交所规则中予以体现。

  董登新强调,沪股通的“融资融券”路径已经打通,港股通的融资融券想象空间也被打开。

  在《试点办法》中,几处细微的修订值得注意,原有的“会员不得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规定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本所会员为港股通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这个小小的修改意味着已经为港股通融资融券预留空间,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沪港通的正式启动和运行成熟,融资融券功能将在整个业务中得到完整的实现。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未被允许的沪港通配股,也在《试点办法》中得到了原则支持,征求意见稿中“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的条款随之删除。

  《试点办法》明确,上证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沪股通投资者配股的,由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认购,并适用现行有关股份发行认购的规定;联交所上市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向港股通投资者供股、公开配售的,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具体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事实上,该问题也受到沪港市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尽管配股涉及发行问题,可能增加试点工作的复杂性,但考虑到禁止配股可能影响股东权益,故两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还是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正式发布的规则中增加了配股相关规定。

  明确跨境监管机制

  《试点办法》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做出了积极响应,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同样比较引人关注的是,为防止风险的跨境传递,保障沪港通平稳安全运行,《试点办法》完善了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等事项做出了细化明确。

  为更好地防范和监管沪港通中的跨境违规行为,上证所和联交所经协商建立了自律监管协作机制,在《试点办法》中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违规行为调查方面。成交地交易所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二是在违规行为处分方面。成交地交易所认定违规行为后,可以提请对方交易所对其会员或者参与者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试点办法》还对提供沪股通投资者信息提出了要求,明确上证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这一要求符合A股市场的监管习惯和制度要求,有利于沪港通的有效监管。

  据了解,在香港市场现有模式下,投资者信息由券商维护,交易所及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并未全面掌握投资者具体信息,因此要实现在交易申报中实时提供投资者信息尚需一定市场和技术准备时间,但目前上证所可以在对个案的监管调查中,通过联交所或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求香港券商提供其背后的投资者信息。

  额度限制方面,《试点办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安排,对上证所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的沪股通每日额度控制、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的港股通每日额度控制分别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沪港通的总额度余额计算公式亦有调整。

  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滕泰认为,上证所发布的沪股通《试点办法》中规定,上证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股通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这一规定为沪股通中上证所及时获取申报背后的投资者信息及实施“看穿式监管”保留了空间。上证所这一安排非常必要,顺应国际证券市场监管趋势,符合A股本地原则,有助于提升沪股通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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