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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违规 宝硕股份原董事长周山终身市场禁入

加入日期:2014-9-19 22:57:59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监会9月19日公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时任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董事长周山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任宝硕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纪,时任宝硕股份董事、副董事长、总会计师王海棠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据介绍,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及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宝硕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明,宝硕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2001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三是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四是货币资金虚假记载。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以创业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五是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证监会称,以上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以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周山、李纪、王海棠在审议涉案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未发表过不同意见,对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当事人周山、李纪、王海棠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涉案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但辩称涉案违法行为发生有其客观历史原因;上市公司及宝硕集团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其没有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宝硕股份各年度财务报告均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应当可信。请求重新考虑对其的处罚。

经复核,对当事人有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已对周山、李纪、王海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其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如下:认定周山为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认定李纪、王海棠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资本证券网)

编辑: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