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新一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有序展开。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一、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中国是一个大国,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就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来说,关键就在于能否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经济基础的核心则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蓬勃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都离不开基本经济制度这个重要支柱。削弱和动摇了这个支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厦迟早都会坍塌。
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特别是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结合,一方面发挥了市场机制信息灵敏、效率较高、激励有效、调节灵活等优点,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发挥了社会主义经济具有的党政有为、政府有效、统筹兼顾、共同富裕、独立自主、团结互助等制度优势,从理论和实践上超越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流俗教条,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与众不同、成就斐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前进,不出现颠覆性错误。
二、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不搞私有化
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首先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安全,以及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核心价值体系,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重大的原则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坚定的战略定力,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动摇。理论的逻辑和历史的经验都充分证明,否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然会造成劳动与资本的对立、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经济发展的无政府状态,导致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催生垄断资本和金融寡头的统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毁于一旦,最终将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从理论上说,就是要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自觉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对于各种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错误观点,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受其干扰和误导。比如,有人用市场经济否定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主张全盘私有化。有人把本来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说成是“官僚垄断资本”,而本来属于私有制范畴的民营经济却被当作是“人民”的企业,将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正常的市场竞争说成是“与民争利”。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只能存在于非竞争领域,不能参与市场竞争和追求更多利润,国有经济只能“退”不能“进”,否则就是改革的倒退。还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只能提供公共物品,从事私有企业不愿意经营的业务,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等等。尽管说法不一,但其基本观点就是认为公有制是低效率的,不能与市场经济兼容,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上述观点的根本错误,就在于脱离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将社会主义的国家经济与资本主义的国有经济混为一谈,把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混为一谈,在理论上站不住脚,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从实践上看,就是要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全面深化公有制经济的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应当看到,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国有企业从总体上已经与市场经济融合在了一起,结构明显改善,效率大大提高,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体现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但也要看到,公有制经济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国有企业的布局还比较分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作了全面具体的部署,包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等。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深化公有制经济的改革绝不是要使公有制经济实行私有化,而是要形成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更好地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国有企业要在深化改革中不断自我完善,进一步做好做强做大,确保发挥重要支柱作用。事实证明,私有化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要求,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不符合历史进步的潮流,这是地地道道的邪路,决不能走。
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还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多个层面提出了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在功能定位上,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产权保护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实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有效制度载体。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事实确实如此。经过多年的深入改革,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已经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了混合所有制的性质。也有不少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吸收公有资本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的创新,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同时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正因为如此,发展混合所有制作为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目前受到了各方面的普遍关注,成为不少地方启动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不过,在这一过程中,目前也出现了一些盲目性、片面性苗头,需要引起重视。比如,有的地方不分行业属性、企业层级、业务特点,一哄而上,全面开花,搞混合所有制运动;有的地方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理解为“国退民进”,提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持股不设上下限,甚至认为国有资本比重降得越低越好;还有人提出,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应当以混合所有制为主体而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等等。这些认识和做法是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不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需要纠正的。
实际上,混合所有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而是由不同的所有制混合而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可以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私人控股,则具有明显的私有性。因此,混合所有制的出现并没有消除不同所有制的区分,也不可能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区别。我们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究竟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还是以私有制为主体?是为了更好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还是为了对公有制经济实行私有化改造?这也是一个我们不能回避的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他还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我们健康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需要认真领会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