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康芝药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2011年和2012年两年虚增利润而被处罚。
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其一,康芝药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1568139.83元。2011年10月19日,康芝药业全资子公司康芝营销与云南万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万萃)签订了《OTC合作推广协议》。按照《OTC合作推广协议》的安排,2011年12月15日,康芝营销与云南万萃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康芝营销向云南万萃销售度来林药品340000盒(销售单显示发货341966盒)。2011年12月29日,在康芝营销未按《OTC合作推广协议》履行投放广告义务前,康芝营销确认了上述销售收入2499782.08元,虚增利润1568139.83元。
其二,康芝药业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2011年和2012年利润分别为2384964.00元和2307903.00元。2011年3月,康芝药业以增资方式取得北京祥云51%股权,成为北京祥云的控股股东。北京祥云有对其办事处拨付备用金的政策,备用金用于市场开发和销售渠道建设等,在财务上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康芝药业财务部分别于2011年11月22日和2012年9月26日要求北京祥云回收已经拨付给办事处但未能提供合格票据予以核销的2011和2012年度备用金余额。于是,北京祥云于2011年及2012年在康芝药业的帮助下分别借款4676442.18元及4525299.04元用于归还备用金。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根据康芝药业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新中基康芝药业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向曾经购买过康芝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确定:在2012年2月23日到2013年5月22日之间买入康芝药业股票,并且在2013年5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康芝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
投资者办理索赔事宜,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康芝药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有市场人士表示,此前有不少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因为信披问题被调查,但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只有康芝药业被坐实处罚,因此它将是创业板第一家被索赔的公司。后续不排除将有更多创业板公司陆续被罚、被索赔。